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:
(一)接受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,担任法律顾问;
(二)接受民事案件、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,担任代理人,参加诉讼;
(三)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,为其提供法律咨询,代理申诉、控告,……,担任辩护人……;
(四)接受委托,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;
(五)接受委托,参加调解、仲裁活动;
(六)接受委托,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;
(七)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、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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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经济纠纷:公司企业、个人追收货款欠款、合同纠纷;
● 刑事辩护:会见在押人员、取保候审、出庭辩护、上诉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;
● 劳动争议:劳动合同、工伤、工资、辞退等劳动法律事务;
● 损害赔偿: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产品质量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事务;
● 婚姻:离婚、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、继承纠纷;
● 建筑房地产:建筑工程质量、工程款结算纠纷,商品房、二手房买卖、抵押贷款纠纷,厂房、房屋租赁纠纷;
● 知识产权:商标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等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;
● 企业法律事务:公司设立、分立、合并、终止、解散;股权收购、资产收购、股权转让;公司融资、担保等。
● 代书、评审合同等法律文件:为客户起草各类法律文书,包括遗嘱、婚内财产协议、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书;
● 代为致发律师函及提供律师见证法律服务。
●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,基本服务内容如下:
1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,为公司的合法运作提供法律依据、法律建议,出具法律意见;
2、草拟、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件和其他法律行为;
3、协助或代理公司参与经济项目的谈判活动;
4、协助公司建立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公司管理;
5、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培训;
6、应公司要求,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发表声明,公开陈述公司立场或某种真相,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;
7、应邀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法律事项,参与该等事项之谈判、见证及法律文件的制作,为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;
8、接受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法律活动;
9、公司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。